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2年5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宿迁市《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为促进全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暂不适用《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持所在地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向同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七)具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办学场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资金应不少于按照指引要求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到期后增加风险保证金,并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的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在取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后,(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申办《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办理《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2023年4月10日之后未取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附件:《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