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草拟了《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惠州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5月10日附件1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无偿协助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下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协助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管,商业保险机构应与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开展医保业务政策咨询、档案管理等工作,当商业保险机构当期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付率(含保险保障基金,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参保人医保政策内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大额医疗费用进行保障,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管理服务的考核机制,附件2关于《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建设,草拟了《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因此我局起草了《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四、对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在《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方案(惠府办〔2019〕11号)基础上调整,1、将“当商业保险机构当期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付率达到保费总额95%(含95%)时,”修改为“当商业保险机构当期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付率(含保险保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