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第八条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一致,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第十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十一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义务人情况、自理能力等每年至少核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