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克拉玛依区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作业行驶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克拉玛依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2024年12月9日克拉玛依区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作业行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克拉玛依区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作业行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规范我区从事建筑行业、水泥行业、煤炭行业、采矿行业、道路行业、农业领域、垃圾清运、矿山开采运输的自卸货车和大型工程车辆作业和行驶行为,第三条对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自卸货车和大型工程车辆实行源头管理,(三)自卸货车和大型工程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卸货车安全管理、驾驶人员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各单位职责如下: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成区域内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对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处罚,第七条大型工程车辆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作业,自卸货车、大型工程车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由区公安分局委托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罚,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处罚:(一)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的,第十九条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