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维护、更新、管理工作流程,第四条名录库的基本职能是为统计机构开展各项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单位或抽样框,第五条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遵循“全国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专业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信息资料共享”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共享整合基本单位的基础信息、价值量信息、实物量信息等提供平台,第三章名录库管理分工与职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开展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二)将本专业各项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资料定期反馈给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第四章名录库资料来源与提供第十五条名录库资料来源于普查、行政登记、基本单位调查和各类统计调查,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由统计机构通过部门共享获取,部门统计调查资料由统计机构从负责调查部门获取,相关部门行政资料和有关单位掌握的基本单位记录资料应当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提供,第五章名录库资料整理与更新第十八条从普查、各类统计调查和基本单位调查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部分更新是指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各专业统计调查、其他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资料,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不得将同级统计机构反馈的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