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