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和处置利用,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统一更名登记手续,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登记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使用管理总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台账,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调剂,或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调剂使用,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上级相关单位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