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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扩岗】关于江西省2024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12-02
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现就2024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45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63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71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79元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6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五级伤残津贴低于2687元的、六级伤残津贴低于2303元的,(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4年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四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2879元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六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已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赣人社发〔2011〕21号)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所需费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单位支付,五、有关要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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