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数据交易、权益分配和治理机制的重要方式,在已有的北京、上海等8个试点地方基础上,近日,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即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获取、存储、加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数据处理者享有对已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集合的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并提交相关数据产品概述、加工和创新性劳动说明、应用场景等材料,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需是依法合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市场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申请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