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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5-07
第三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负责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估认定,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指导属地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负责本区(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申报单位的组织评价,申报评价第五条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02/FWRS001—2019)、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应参照山东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4076-2020)及我市相关规定,第六条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价工作分为自评申报、组织评价、评估认定、社会公示、发布公告五个阶段进行,第七条拟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中央驻青、省属和市属企业、工业园区将申报材料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其他企业和工业园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第九条市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有效期三年,中央驻青、省属和市属企业、工业园区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核,其他企业和工业园区由所在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核,附则第十八条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附件: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2.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3-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3-2.职工满意度评价表4.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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