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各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近期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陆续收到部分企业关于开具中小微企业证明,用于享受各区、市直有关单位中小微企业优惠扶持政策措施的咨询,现将有关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函告如下: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按不同行业所列明的标准,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在落实中小微企业有关扶持政策措施或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应主动告知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自行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附件1,仅供参考),受理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相关材料将企业进行划型,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各采购单位采用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附件: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模板供参考,适用于申请优惠扶持政策)2.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原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