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该地绩效因素,财政部、民政部在每年分配资金时,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作为第二款: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作为第一款: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