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2类及以上的多个单位组成,(三)参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参与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能与牵头单位在创新联合体方向上有紧密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的单位,4.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牵头组建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第三章支持措施第九条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措施:(一)科技项目支持1.鼓励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2.鼓励创新联合体承担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二)平台建设支持1.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自治区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4.对核心层单位(事业单位)围绕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方向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2.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创新联合体运营发展需求,第四章管理评估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申报认定、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第十三条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内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联合体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内部日常管理、成员单位合作情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