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吉粮仓联函〔2024〕70号)相关要求,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储企业信息审核发布由县内有意提供租仓服务的代储粮食企业,提供粮油仓储备案表,企业信用和法人信用证明,保管员、化验员资质证明,并填写代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代储企业信息汇总表,报县商务局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发布,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粮及申报补贴县内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按照省70号文件补贴对象、品种、标准、条件,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后,提供申请材料,按照补贴申请程序申请补贴,报县商务局审核,附件:《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吉粮仓联函〔2024〕70号)镇赉县商务局2024年11月11日附件: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