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桂科成字〔2021〕72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删除“印制”,相关内容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受理、网络公告、异议处理、证书发放注销、数据统计分析、登记系统运维等工作”,相关内容修改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产出情况是统筹配置科技资金、科研平台、人才计划等创新资源的重要依据,相关内容修改为:“多项科技成果不打包登记,四、第十条由“科技成果登记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网络公告7日,期间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修改为“科技成果登记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网络公告5日,期间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现就上述条款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稿).doc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下载: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