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为中小企业信贷通的决策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运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中小企业信贷通申请渠道原则上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各自贷后管理标准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第六章补偿机制第十三条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名单内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逾期达60天或利息逾期达90天,第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补偿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形成方案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第十六条中小企业信贷通办视受托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的合作金融机构补偿申请名单,按照《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报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已补偿业务的追偿方案和其他处置方案以及进度情况,第二十一条当单一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达到3%(该金融机构实际补偿金额与该合作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之间的比例)或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协调领导小组,受托管理机构报协调领导小组决策是否重新启动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第八章绩效评价及应用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信贷通办每年初对上一年度中小企业信贷通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