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各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由借款人与任意担保公司签订以合作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合作金融机构与各家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六)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的申请对象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标准执行,第十条担保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各家担保公司签订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第十一条担保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批流程:(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担保公司及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发出《贷款推介函》,由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申请人三方签订相关合同,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新的担保贷款业务,第十四条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由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承担剩余贷款本金的风险代偿责任,担保公司应在收到金融机构的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辖内企业政策性担保业务及代偿情况对开展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额最高的担保公司进行补偿或补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和各家担保公司应于每年年终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