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全国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第八条受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九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并向申请人告知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电子签名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保存和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等事项,第二十二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的,委托事项等情况向受委托机构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机构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受委托机构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委托其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义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应当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安排其他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受理未查验申请人身份、未审查有关申请材料、未向申请人告知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