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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10-25
制定了《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包括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三类产品,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首台(套)装备的培育、申报推荐,申报产品应提供近两年鉴定(评价)验收证明和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鉴定(评价)验收可以是以下三者之一: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业新产品鉴定(评价)验收、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鉴定(评价)验收、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产品鉴定(评价)验收并获宁波市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的,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报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必要材料1.首台(套)装备申报表,市经信局研究确定当年度宁波市首台(套)装备名单,直接列入当年度宁波市国内首台(套)装备公示名单,第十一条认定为首台(套)装备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首台(套)装备认定,第十三条对申报当年度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的,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首台(套)装备,第十四条各级经信部门应积极支持首台(套)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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