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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都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都市人民政府 | 2024-02-07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宜都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进行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第三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明确标准、科学分类、强化应用、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等信用管理工作限于全市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律师事务所,下列信息应当归集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一)市场主体:企业基础属性信息、变更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确权信息、行政裁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诉讼信息、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奖惩信息、社会评价等其他信息,第七条信用风险低(A类)等级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一)市场主体:1.近三年内无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恶意注册商标、专利非正常申请和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信用风险一般(B类)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市场主体信用风险一般(B类)等级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1.近三年内在“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每年发现或被投诉举报不超过1次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整改,(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风险一般(B类)等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未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3.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信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信息不一致,第九条信用风险较高(C类)等级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市场主体:1.近三年内有一条以上、三条以下(含三条)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十条信用风险高(D类)等级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市场主体:1.近三年内有四条以上(包括四条)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1.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的,第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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