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11号为保障兴宁昆仑坛勒风电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兴宁昆仑坛勒风电场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一、土地征收范围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八塘村村民委员会、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太昌村村民委员会、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四六村村民委员会、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七塘村村民委员会、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六塘村村民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大塘分场,二、征收目的作为兴宁昆仑坛勒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计算单位:公顷序号被征地单位区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小计合计设施农用地一般农用地1兴宁区昆仑镇八塘村村民委员会四0.00000.17200.00000.00000.17200.17202兴宁区昆仑镇太昌村村民委员会四0.00000.04750.00000.00000.04750.04753兴宁区五塘镇四六村村民委员会四0.00000.73770.00000.00000.73770.73774兴宁区五塘镇七塘村村民委员会四0.00000.06540.00000.00000.06540.06545兴宁区五塘镇六塘村村民委员会四0.00000.30660.00000.00000.30660.3066四、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一)征地补偿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计算单位:万元/公顷序号被征地单位区片地类征地面积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兴宁区昆仑镇八塘村村民委员会四一般农用地0.172097.508.38508.385016.77002兴宁区昆仑镇太昌村村民委员会四一般农用地0.047597.502.31562.31564.63123兴宁区五塘镇四六村村民委员会四一般农用地0.737797.5035.962935.962971.92584兴宁区五塘镇七塘村村民委员会四一般农用地0.065497.503.18833.18836.37665兴宁区五塘镇六塘村村民委员会四一般农用地0.306697.5014.946814.946829.8936(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六、社会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八、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特此公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2024年9月13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