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6年)》(鄂政办发〔2024〕25号)文件要求,鼓励引导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科技型企业使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先使用后付费”是指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以普通许可的方式面向孝南区科技型企业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后,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涉主体包括:与孝南区科技型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的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为使用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履约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和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第二章“先使用后付费”实施步骤第七条意向洽谈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成果单位与孝南区科技型企业签订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协议,为孝南区科技型企业履行使用费支付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为孝南区科技型企业履行使用费支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第四章“先使用后付费”支持内容第十一条鼓励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许可(转让)给孝南区科技型企业,根据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先使用后付费”交易金额,第十二条鼓励孝南区科技型企业与成果单位供需双方自愿购买“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履约担保”、“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履约保险”等金融产品,第十三条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第十四条鼓励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孝南区科技型企业,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