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二、对于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尽快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按程序批准后进行终止,请项目承担单位于11月12日前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或申请终止材料(盖章纸质版,一式五份)提交到我局,并进行强制终止,社发类和农业类项目:0774-3840678,工业类项目:0774-3824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