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市直各部门、各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有关规定,结合《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4号)精神,我市已制定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即《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规〔2024〕1号),《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7号)已不适用,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予以废止,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9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