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的统一平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构可按需申请共享全国水利监管平台的信用信息,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获取信用信息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构等单位,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第十七条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终止公示后,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即行终止,第三十条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对其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示、公示内容、公示期以及信用修复结果等有异议的,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存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