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渔船所有人申报,并经村、镇乡(街道)、县水利和渔业局审核,下列渔船符合《象山县2019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象水渔计[2020]18号)文件中规定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发放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2、按规定在2019年正常从事生产,3、大中型渔船按规定填写2019年《渔捞日志》,4无未结违规案件及渔业海事纠纷,按规定可以发放2019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特此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对公示船舶有异议的,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县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0574-89386425、县财政局0574-65753278、县审计局0574-65715141、县水利和渔业局0574-65983803,如经核实被举报渔船确实存在有违规领取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开始陆续将补助资金汇入船舶所有人(持证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此公示附件:2019年度第十一批捕捞渔船生产补贴资金公示表.xlsx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