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0月18日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化工领域科技创新,第二章中试基地管理第四条中试基地原则上须在自治区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第五条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六条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第七条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第八条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与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协议,第九条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向拟入驻的中试基地运营单位提交中试项目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对拟入驻中试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向化工园区项目管理部门报备,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单位“打捆”开展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试验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联合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基地内化工中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