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印发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对省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由浙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现行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已不能适应新政策的需要,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涉及地方荣誉加分,四是2021年12月印发的《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对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服务事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不再纳入管理,继续深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二、工作目标: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三、文件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8号),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活动的企业,五、主要内容:《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共五部分,链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