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片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建设标准、新设立、认定、区域范围调整、园区管理及复核、取消定位等事项管理,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禁限控”目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向属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新设立化工园区和已认定化工园区扩片工作完成后,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向属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以申请扩大规划建设区域(以下简称扩片):(一)拟扩建区域应当和认定化工园区在同一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核定边界范围内,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扩片筹建申请,两年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扩片认定,第三十三条化工园区应具备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第三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审核后,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湖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2.湖南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评分标准相关链接:《湖南省严格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