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携带资料具有本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同时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低保、残疾、退役、学历等证明材料),2.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1年以上),3.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1年以上),携带资料: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并进行失业登记,携带资料:乡镇、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1年以上),携带资料:退伍证或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1年以上),携带资料: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1年以上),低保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