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体育局)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制定《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指导各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夜间消费集聚区开展试点培育工作,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和验收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培育申请,确认为“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对象”,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对象”进行培育和指导,试点培育对象需每个季度按时报送试点提升进展情况至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对上年度入选的试点培育对象开展验收认定工作,第四章支持内容第十条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为获评“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的对象颁发牌匾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各级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及试点培育对象开展促消费活动,第十四条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及试点培育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和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六条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对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实施“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制度,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对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复核评估,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认定的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