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中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本办法中用于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所需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材料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资金拨付计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