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站点”)管理,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营运、管理及相关活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市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靠站点管理工作,第八条停靠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停靠站点属地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当将评估情况、防洪评价批复文件等提交属地县级主管部门,第三章管理和运营第十三条停靠站点应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用于客运船舶靠泊,停靠站点只允许具有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所属客运船舶靠泊,第十四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人员上下船及候船秩序,第十六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当具备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第四章安全和监管第十七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九条停靠站点运营企业应按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停靠站点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