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环节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工程垃圾管理第六条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确需场地内临时贮存建设工程垃圾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应当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监督、服务,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取得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六条向当地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核准文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第十八条已取得核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第五章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管理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可以向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所需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利用方式和本单位基本信息等,第六章监管和保障第二十五条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