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市)区政府或爱卫会应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市爱卫会负责安排和组织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县(市)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七)经营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其经营者负责,第九条县(市)区政府或爱卫会、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所属和管理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第十条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采取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完善防制设施、治理孳生地等综合防制措施,第十二条推动单位和居民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一)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第二十七条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