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内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发布和动态管理,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一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第三方机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或工业园区的申报材料,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计划,未发布的行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第十九条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工业园区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所在地的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