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奖补资金分配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造培育、维权保护、转化运用、基础支撑,对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或专利)示范企业,当年完成发明专利破零的给予每家最高1万元补助,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给予每项最高15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3万元的补助,给予每起最高5万元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最高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对开展商标、专利、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人,给予每个质押项目最高5万元奖励,每年限支持2个项目,给予每件最高1000元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2万元,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5万元的补助,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第十五条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创新主体、权利人、主要贡献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平台建设主体等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