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及资产监督管理,并结合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绵阳市财政局等市级国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第四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守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出资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五)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并按照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九条出资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出资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中出现违反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严格遵守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实施的向下属境外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但出资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境外资产的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