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3〕8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24〕82号)精神,现就适度放宽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条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扩大扶持群体在成县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的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法定代表人为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的市场主体,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同一年度只可由1家市场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吸纳劳动力就业奖补等补助资金的市场主体,二、延长申报时限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有关要求,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时限延长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向市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局推荐,市场主体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县人社局对市场主体申报的材料和运营情况进行初审核查,市就业局对市属市场主体及县区推荐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