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9月30日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具体项目奖补资金额度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绩效任务、资金规模及项目库等统筹确定,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与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农村综合改革事业发展导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