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第十条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另有规定的,并公布相关确认结果,并公布相关确认结果,满足执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三)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六)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三)未按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的,伪造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或者报告批准人的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擅自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期限、范围、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