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专业计量站的建立、执行授权任务及其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技术力量,由申请授权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国家专业计量站配合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考核和授权,第十一条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计量站建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专业计量站组织建立的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相关国家专业计量站配合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由其主管部门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专业计量站的复查考核由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专业计量站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专业计量站,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