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要求,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辖区内具备教学及培训服务能力和“理实一体”实操技能训练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地工匠培训基地的确定工作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开展工匠培训的单位加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遴选备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本地本行业领域考核评价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河南省农房建设和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乡村建设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镇政府建立工匠日常管理工作协同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工匠培训和管理相关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