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已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0月12日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第三条科技成果登记是指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具体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和综合分析上报等日常工作,第二章登记范围与条件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单位研究开发,(二)评价类:各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主设立的已验收(结题)科研开发项目,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全年受理,第九条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或成果评价,(二)应用技术成果:相关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验收证明)、任务书或立项合同、科研经费投入证明、行业准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报告、应用证明及查新报告等,或者行业准入和知识产权授权证明(已经发布实施或授权的地方标准、省级施工工法、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验收证明)、任务书或立项合同、科研经费投入证明、研究报告及查新报告等,第十四条登记的科技成果应着眼于转移转化,第十七条科技成果申请、登记和发布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