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评审等工作,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评审会研究审定的项目可直接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由县发改局按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审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启动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概算)编制、招投标等工作,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县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经县财政局评审后,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审计,重点审计履行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合同签订及工程造价管理及工程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