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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2-04-29
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非户籍家庭申请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应在向申请人正式出具受理回执后的2个月内,由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安居房准购通知书》有效期内组织申请人参加选房,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安居房需求调查】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镇常住居民、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对象开展安居房需求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价格管理】市、县、自治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安居房定价机制,市、县、自治县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安居房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指导价,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安居房项目的房源数量和申购人数情况,第三十九条【配售签约】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下列程序开展安居房项目配售签约工作:(一)确认选房对象,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2个月内启动后续配售工作,第五十三条【档案管理】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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