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定期组织开展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第八条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第九条公民提出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省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本单位项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推荐认定为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第十九条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给予支持,第二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评估,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一)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