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宣传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宣传和志愿队伍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资金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办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消防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消防安全指导等工作,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老年餐桌日常监管、安全运行、资金保障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农村老年餐桌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第十三条农村老年餐桌经营主体或配餐单位应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七条农村老年餐桌配餐单位应配备专用配送车辆和人员,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一)农村老年餐桌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食品留样要求:(一)具备独立厨房的农村老年餐桌每日对膳食进行留样,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建设农村老年餐桌助餐服务系统,农村老年餐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消防管理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