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在维护坪山区社会治安,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元,给予有关人员奖励1500-10000元,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宗奖励1000元,每宗涉黄、涉毒治安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一宗治安案件奖励基数为十人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元,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每宗奖励3000元;每刑事拘留一名涉毒案件嫌疑人奖励1800元,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500元,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元,每宗给予有关人员奖励300-2000元,每宗给予奖励2000-3000元,每宗给予奖励2000-3000元,每宗给予奖励500-1000元,表现优异的可以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