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技工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和教学条件,第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第六章教学管理第三十三条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应遵循技工教育基本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第三十四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第七章教材选用与使用第四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建立严格的教材选用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技工院校应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第九章学生管理第五十八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第五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和奖励处分制度,第六十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技工院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实习时间,第十章就业管理第六十八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职业指导,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制度,对技工院校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保障、办学效果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